政府采购合同

时间:2024-08-12 23: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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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政府采购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政府采购合同1

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本法第四十四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立法目的

确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立法强调合同自由,合同采用什么形式,由当事人决定,一般不加以干涉。但是,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作出特别限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含义非常明确,即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订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这是无效的。

2. 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具体采用何种书面形式,本法并未明确,有待国务院及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

实践中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书面形式,一般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也不排除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如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本法第四十五条对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立法目的

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但是,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基于上述原因,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特殊规定,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含义比较明确,即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本法的规定,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并会同制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

本法第四十六条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目的

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期限,以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按照本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就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包括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政府采购合同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由采购人负责签订或者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其签订。即使是自行采购,采购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工作,并向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因此,无论是代理采购还是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合同都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签订。这样,客观上就需要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本法对此应当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基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的重要性,本法也对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限等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要有一段准备时间,特别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熟悉。当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时间也不能没有限制。根据本法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只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书面确认,有关事项在采购文件中都已具体确定,因此,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执行什么样的采购程序,最后都必须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要书面通知供应商,因此,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当具有十分严肃的法律效力。按照本法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旦依法确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也不应当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期限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采购人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本法关于签 ……此处隐藏18860个字……求;

2、卖方要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卖方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在投标书中对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作出说明,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4、在质保期内,卖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维护。如果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5、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和系统有其它潜在缺陷而影响使用,买方有权退货或向卖方索赔。

五、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卖方:

负责完成系统的研制、安装与调试直至系统投入正式运行。

达到系统总体设计方案所要求的技术内容和系统设计的各项指标。

协助买方对系统的验收。

提供对本系统使用单位的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本项目经验收后,向买方提供一年免费的多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如:热线电话、网上 BBS 论坛等,使买方在使用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质保期内,免费向买方提供系统同版本的系统功能升级服务。

本项目验收后,及时向买方提供系统版本结构性升级信息,并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但向买方收取一定的版本结构性升级及技术服务费。

对买方系统数据建库、系统网络建设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除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外,因卖方的原因所至,双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使本合同无法执行,卖方承担赔付买方与本项目已经实施

经费同等金额的损失。

10、执行本合同的所规定工作,履行合同的义务,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买方:

为卖方在系统使用单位的实施提供方便,协调系统使用单位对系统需求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协调卖方与系统使用单位关系; 协助卖方在买方地所开展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 组织系统的方案评审以及系统验收。

按合同要求向卖方提供系统开发经费。

除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外,因买方的原因所致,双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使本合同无法执行,买方应承担赔付卖方与本项目经费同等金额的损失。

执行本合同的所规定工作,履行合同的义务,承担违约的责任。

调试与验收:

1、安装:本项目的安装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对设备和系统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为顺利安装运行提供完全技术保证;

2、调试:调试由卖方负责,买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必要条件。卖方应向买方有关人员讲解设备和系统结构与调试方法,包括系统的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指导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验收:

(1)软件开发并交付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对软件检查,要求卖方提供验收方案,与买方协商后确定。要求卖方在整体验收前向买方提供己汇集成册的全套系统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具体验收办法及确认验收条件按商定的验收指标和方法实施;

(2)验收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3)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买方有权拒收,终止合同执行;

(4)因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5)卖方承担一次整个市州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项目评审、验收费用。

七、质保期:

软件的维护和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

八、开发及培训:

买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卖方软件的开发,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卖方应组织为买方各应用单位实施免费培训,并于买方各应用单位组织的培训班上免费提供培训教材及技术讲解。

售后服务:

1、系统试运行期间,要求卖方指派具有系统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在买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应保证系统使用运行具备相关技术保障机制,并保证能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响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对系统的一般问题,如关于系统产品日常维护的咨询和非紧急情况下的故障处理,提供 7×24 小时电话热线支持或远程支持;对于系统严重问题,应派经验丰富的工程师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提供现场支持、培训等服务。对于重大故障,如遇到出现严重影响系统可用性或者出现系统已经全部瘫痪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在收到维护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后60 分钟内立即派工程师进行电话支持和远程支持,同时派工程师以最短的时间到现场进行系统恢复;

2、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后卖方随时接受用户的技术咨询;

3、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卖方应免费予以维修,保证系统及时恢复正常;

4、卖方须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上门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质保期外终身维护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及配套升级服务;

5、卖方须承诺包含在本系统中的市场成熟软件产品提供三年的免费升级及服务。

十、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8 个月完成整个系统开发、上线运行,试运行期 4 个月。投标人可根据系统开发情况提供最早的实施完

成时间。

交货地点:内用户指定地点。

十一、支付: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 20%预付款,在系统开发试运行完成后十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0%,系统调试验收合格、正式上线运行十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40%,余款在系统调试验收合格一年后十日内支付; 付款单位: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本次采购对象是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十一个市州国土资源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采取统一谈判,集中采购。

十二、法律诉讼地: 本采购合同法律诉讼地为。

十三、关于后续服务及产权的归属:

为了保证市州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后续服务的年限;买方对市州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软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所有权。

十四、其它:

1、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买卖双方各壹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叁份,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壹份,湖南国联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壹份。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下列文件属合同的依据和附件:

(1)谈判文件、补充说明及中标通知书;

(2)投标书、投标补充说明、服务承诺。

买方:

卖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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